一、 申请人员范围:
在高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二、 申请认定条件:
1、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 学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规定的体检项目,经本院统一组织,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2)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申请人须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凡申请人在任教一年过程中通过学校组织的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等环节考核合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免于测试。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申请人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
三、 申请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9月23日 本人申请,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
9月25~26日 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任教一年以上教学任务书及学历证书、身份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岗前培训结业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原件和复印件;
10月7日 体检
10月8日~9日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0月10日~16日 申请材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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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200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