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征对象
2009年应届毕业生。
二、预征年龄
应届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
三、预征流程
(一)2009年6月25日10:00前:学生向各系(部)报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以上表可到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或在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
(二)2009年6月30日前:学校初审预征对象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将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发给预征对象本人,并将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三)2009年7月5日前:学院向安徽省教育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征毕业生有关信息,经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四)2009年10月31日前:学校通知预征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毕业生向当地征兵部门上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五)2010年1月15日前: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区、市)的应征入伍的我校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校学生工作部。
(六)2010年1月28日前:我校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七)2010年2月1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材料审核。
(八)2010年2月后: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参见附件)。
附件
附件1:2009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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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09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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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9618162545559
附件4: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9618162611271
附件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9618162630246
附件6:《2009年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解读》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961816265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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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工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