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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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内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3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校园内飞行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对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飞行器(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填写《飞行器(无人机)持有登记表》(附件1)向保卫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在校内使用。所使用飞行器(无人机)须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的《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里(https://uom.caac.gov.cn/#/login)进行注册,并将二维码标识粘贴在登记表(附件1)中。

二、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前2-3天填写《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件2)和《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3)。在校本部使用报保卫处审批,在繁昌校区(繁昌五中)使用报管委会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

三、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保障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在人员密集空域飞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四、使用的飞行器(无人机)需与申报的飞行器(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申报情况一致。在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7公斤以下、高度120米以下、500米范围内可视飞行”的限制标准。

五、禁止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禁止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禁止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禁止在未经许可区域(场地)使用。

六、飞行器(无人机)使用期间如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超限使用、与申请情况不符、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等情况的,保卫处和管委会在校园巡查过程中有权进行暂扣,并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飞行器(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申请放飞的个人或单位承担。

八、保卫处、管委会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飞行器(无人机)放飞行为。

请各单位统计师生持有飞行器(无人机)情况,于2024年12月15日前填写《飞行器(无人机)持有登记表》(附件1),纸质版报送保卫处治安消防科,电子版同时发至保卫处邮箱:bwc@ahcme.edu.cn。联系人:刘伟 联系电话:0553-5975052。后续有新增设备随时报送登记。

保卫处

2024年12月3日

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教园区文津西路16号 邮编:241002
☎ 办公室0553-5975048   校园安全管理中心:0553-5975110
☎ 招生就业处:0553-5975116  5975118
☎ 继续教育学院:0553-5976998  597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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